聯合國兒童公約CRC宣導
兒童權利公約_中文版(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_Chinese) 兒童權利公約 前言 本公約締約國, 考量到聯合國憲章所揭示的原則,體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與不可剝奪的權利,乃是世界自由、正義及和平的基礎; 銘記各國人民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對基本人權與人格尊嚴及價值之信念,並決心在更廣泛之自由中,促進社會進步及提升生活水準; 體認到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及國際人權公約中宣布並同意,任何人均享有前述宣言及公約所揭示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因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張、國籍或社會背景、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地位等而有任何區別; 回顧聯合國在世界人權宣言中宣布:兒童有權享有特別照顧及協助; 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及協助,以充分擔負其於社會上之責任; 體認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 考量到應充分培養兒童使其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並在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理想之精神,特別是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精神下獲得養育成長; 銘記一九二四年之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與聯合國大會於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通過之兒童權利宣言揭示兒童應獲得特別照顧之必要性,並經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特別是第23條及第24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特別是第10條),以及與兒童福利相關之各專門機構及國際組織之章程及有關文書所確認; 銘記兒童權利宣言中所揭示:「兒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因此其出生前與出生後均需獲得特別之保護及照顧,包括適當之法律保護」; 回顧「關於兒童保護和兒童福利、特別是國內和國際寄養和收養辦法的社會和法律原則宣言」、「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北京規則)以及「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之規定, 體認到世界各國皆有生活在極端困難情況之兒童,對這些兒童需要給予特別之考量; 適度斟酌每一民族之傳統與文化價值對兒童之保護及和諧發展的重要性,體認國際合作對於改善每一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兒童生活條件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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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兒童權利資訊網:https://crc.sfaa.gov.tw/